2019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广大考生关注的重点问题,其核心在于对学历、工作年限及专业资格的复合要求。根据相关法规,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,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专业资格的人员,且需满足相应的学历或工作年限要求。对于应届毕业生,若取得的是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专业资格,则无需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专业资格即可报名参加考试。
除了这些以外呢,考生还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且未被开除公职、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考试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职业素养。
一关于学历与工作年限的具体要求
根据规定,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取得上述学位或者专业资格后,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。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。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。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。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。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4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5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6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7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8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9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0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1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2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3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4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5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6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7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8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19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0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1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2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3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4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5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6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7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8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29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0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1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2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3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4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35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