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

2019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广大考生关注的重点问题,其核心在于对学历、工作年限及专业资格的复合要求。根据相关法规,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,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专业资格的人员,且需满足相应的学历或工作年限要求。对于应届毕业生,若取得的是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专业资格,则无需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专业资格即可报名参加考试。
除了这些以外呢,考生还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且未被开除公职、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考试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职业素养。

关于学历与工作年限的具体要求

根据规定,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取得上述学位或者专业资格后,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。

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。

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。

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。

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。

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
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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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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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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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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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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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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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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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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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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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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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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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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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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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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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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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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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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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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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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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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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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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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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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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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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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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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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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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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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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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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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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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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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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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6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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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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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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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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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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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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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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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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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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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7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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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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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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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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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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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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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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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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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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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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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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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8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9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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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9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9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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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9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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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9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9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9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0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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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0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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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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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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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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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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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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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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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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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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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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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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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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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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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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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1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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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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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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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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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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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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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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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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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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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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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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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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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3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3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3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3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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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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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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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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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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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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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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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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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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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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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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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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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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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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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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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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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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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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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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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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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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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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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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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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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6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7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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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8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19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0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
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1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1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1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1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1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2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2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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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2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2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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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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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2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2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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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3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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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4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5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6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7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8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29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0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
10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
1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
1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
1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
1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1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1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1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1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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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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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2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3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8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4
9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50. 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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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3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5
2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2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5
3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1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5
4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6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5
5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5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5
6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职业工作,连续 4 年,但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时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。

35
7.取得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统计学等学位或者专业资格的人员,在境内从事会计、审计、法律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